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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/花蓮報導〕花蓮縣羅姓男子去年8月間喝醉酒倒在路邊睡覺,警方盤查時羅男自稱因喝酒不能騎車,所以牽車走,最後不勝酒力躺在路邊睡覺;但警方認為依據法律解釋,「駕駛機車」不管是用騎、用牽的,都是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,開出拒絕酒測罰單。 羅姓男子認為他雖有喝酒,但騎車應是發動引擎行駛,他用牽的不算騎車,所以拒絕警方的酒測,警方不應該開單,因此向法院提出異議。警方則認為,羅男倒在車輛旁邊,鑰匙插在機車鎖孔內,引擎微溫,所以當下認定他酒後騎車,就算羅男辯稱用牽的,也是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。 法官認為,警方看到羅男時已是躺在地上睡覺,警員沒有親眼所見原告有酒後駕駛機車的行為,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羅男曾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,所以撤銷原處分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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