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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)曹姓男子調少中古車的里程數後賣出,被害人檢修車輛時才發現。台灣高等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曹男3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確定。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,曹姓男子是台北市某汽車商行的負責人,他於民國96年12月底購入1輛自用小客車後,為日後轉售之便,將里程數由28萬多公里調整為8萬多公里,並持續使用行駛至9萬餘公里。 1名男子在97年5月至曹男的車行看車,曹男被控利用在買賣合約書上加註制式條款,指出「里程數僅供參考不具法律上的責任」,將車輛賣出。男子去年開車回原廠檢修時,才發現里程數有誤。 一審審理時,法院認為買車的男子決定購車,是出於個人單方意見的判斷,難認遭詐欺,判決曹男無罪。 但高院審理認為,曹男有主動積極告知的義務,且中古車的里程數在可以確定的情形下,是在保證品質之列,曹男應明確記載於買賣契約書,並刪除加註的制式條款,依詐欺取財罪判曹男3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確定。1020510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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